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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廢車輛特點:
(一)報廢車輛隱患多。機動車輛達到報廢程度或到了年限其操作靈活性、穩定性、制動性能等大大降低,隱患處處存在、時時存在,嚴重威脅著過往車輛和行人的安全。
(二)報廢車改頭換面,以次充好。一些報廢車輛到了報廢年限,通過套牌、更新車身顏色等偷機取巧的辦法改頭換面與一些被偷、盜、搶的車輛混雜在一起,讓購買者無法辨認。
(三)易誘發交通事故。由于報廢車輛機械性能差、零部件老舊,再加上駕駛員為了載客、拉貨、賺錢,擅自重裝、改裝、破壞車輛構造的均衡和穩定,如果在車輛技術狀況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繼續使用,將會導致各種故障的發生,直接影響行車安全,誘發交通事故。
(四)報廢車肇事無保障。報廢車輛一旦發生事故,因無牌無證,并且車輛不值錢,往往棄車而逃,給交警部門偵破事故增加了難度,并直接導致了一些事故的無法偵破。加之報廢車輛沒有參加任何保險,導致肇事者無力承擔賠償費用,交警處理難,政府難處理,死者無安葬費,傷者無醫療費。而我國目前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資金尚未健全,受害者得不到應有的賠償,影響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。
汽車報廢年限規定
1、非營運9座(含)以下客車報廢年限為15年。***初的6年內每2年審驗1次,之后為1年1審,使用年限超過15年后,每半年審驗1次,能通過審驗即可無限延期,簽注至2099年12月31日;
2、9座以上非營運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,可申請延期至20年;
3、旅游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,可申請延期至20年;
4、營運客車,報廢年限為10年,可申請延期至15年;
5、輕型貨車和大型貨車報廢年限為10年,可申請延期至15年;
6、微型貨車和19座以下出租車報廢年限為8年,不可申請延期;
7、20座以上出租車,報廢年限為8年,可申請延期至12年;
8、帶拖掛貨車、礦山作業車,報廢年限為8年,可申請延期至12年;
9、吊車、消防車、鉆探車、專項作業車等專用車,報廢年限為10年,可申請適當延期,簽注至2099年12月31日;
10、全掛車,報廢年限為10年,可申請延期至15年;
11、半掛車,報廢年限為10年,可申請延期至15年;
12、半掛牽引車,報廢年限為10年,可申請延期至15年;
13、三輪農用車,報廢年限為6年,可申請延期至9年;
14、四輪農用車,報廢年限為9年,可申請延期至12年;15、正三輪摩托車,報廢年限為7年至9年,可申請延期至10年至12年;
16、其他摩托車,報廢年限為8年至10年,可申請延期至11年至13年;
17、其他汽車,報廢年限為10年,可申請延期至15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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